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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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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等,自115年7月1 日起違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1.1141231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等,自1157日起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2.餘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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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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