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為重申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請貴校確實檢視現行學生請假規定,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306號函及本局112年6月13日北市教中字第 1123051152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及策進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 請學校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及「高級中等 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之意旨,明定生理假假別,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為尊重個 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三、請確實依前開說明內容檢視辦理,並請於本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進行討論修訂,修訂完成之相關規定請公告於學校官網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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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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