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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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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一案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61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前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另第12條第1、2項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三、綜上,請貴校實施多元評量時,應落實預警及輔導措施,俾供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悉畢業證書發給條件,提前規劃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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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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